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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洪亚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洪亚,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6********汉族小学无业,住泗阳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张洪亚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4年12月14日、2007年11月22日、2014年3月28日、2015年4月17日、2017年2月25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9月30日分别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洪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洪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洪亚在泗阳县爱园镇条河村、季圩村盗窃电动车电瓶、各类白酒等物品,涉案价值3125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洪亚到泗阳县爱园镇条河村五组,通过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甲家中,盗窃被害人堂屋的两辆电动车电瓶及放在堂屋东侧房间内的两箱白酒。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电瓶及白酒价值人民币1350元。

2.2020年3月17日夜里,被告人张洪亚到泗阳县爱园镇季圩村季圩小区,通过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钱某某家中,窃得一箱白酒及四瓶散装白酒。经鉴定,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1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洪亚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洪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亚在部分盗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亚在部分盗窃犯罪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洪亚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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