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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洪友盗窃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张洪友,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于1999年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10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6日被沐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 月2 日被告人张洪友与余某某(在逃)在沐川县城区喝茶时商议一起去盗窃摩托车,当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洪友搭乘余某某的摩托车行至沐川县沐溪镇(原幸福乡)松林村8 组8 号被害人邹某某住宅地坝外时,发现地坝内停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二人等被害人一家熄灯之后,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地坝内的牌照为川L****的力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由被告人张洪友骑回键为县施某某家中停放,后被侦查机关查获,依法返还给被害人邹某某。2020年12 月17 日经沐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力帆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13359 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洪友在犍为县玉津镇南街一茶馆内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洪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洪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静

检察官助理:冯杨

(院印)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沐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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