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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洪波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洪波,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张洪波经人介绍租住在开江县**单位家属院三楼一套房屋。2020年4月23日晚,先后容留肖某某、崔某某、胡某某、曾某甲、刘某某、曾某乙、王某某等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并参与吸毒,后胡某某、刘某某、曾某甲相继离开。被告人张洪波与吸毒人员肖某某、崔某某、曾某乙、王某某被开江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波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洪波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梅

检察官助理:张娇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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