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洪玉在海拉尔区**村**路**号平房武某某家破窗入室,盗窃子丹保罗牌皮夹克一件;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洪玉在海拉尔区**村**路**号平房梁某某家破窗入室,盗窃人民币5000元,飞科牌剃须刀一个;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洪玉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东门别墅米某某家破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900元;
4.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洪玉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别墅郭某某家破窗入室,盗窃财物:高尔派牌黑色貂绒大衣一件、男式皮毛一体外衣一件、鄂尔多斯牌羊绒衫两件、珊迪雅牌羊绒衫一件、貂绒内衣一件单皮手套一副、DRFSON牌斜跨包一个、云烟(印象)八盒、不锈钢杯一个、二杠鹿茸两枝、春光牌兴隆山地咖啡四袋、出生纪念币。
以上财物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198.00元,张洪玉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098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洪玉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洪玉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洪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及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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