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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洪玉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洪玉,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镇**路,住牙克石市**镇**路**胡同**号(乙),2018年3月22日,张洪玉因犯盗窃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洪玉在海拉尔区**村**路**号平房武某某家破窗入室,盗窃子丹保罗牌皮夹克一件;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洪玉在海拉尔区**村**路**号平房梁某某家破窗入室,盗窃人民币5000元,飞科牌剃须刀一个;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洪玉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东门别墅米某某家破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900元;

4.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洪玉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别墅郭某某家破窗入室,盗窃财物:高尔派牌黑色貂绒大衣一件、男式皮毛一体外衣一件、鄂尔多斯牌羊绒衫两件、珊迪雅牌羊绒衫一件、貂绒内衣一件单皮手套一副、DRFSON牌斜跨包一个、云烟(印象)八盒、不锈钢杯一个、二杠鹿茸两枝、春光牌兴隆山地咖啡四袋、出生纪念币。

以上财物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198.00元,张洪玉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098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洪玉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洪玉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洪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及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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