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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洪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张洪,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张洪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龙门浩老街,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了百年潘婆婆莼菜店内,盗窃了陈某某放在店内的手机一部。

2020年1月7日5时许,被告人张洪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协信城星光时代广场B1层超级物种店内,盗窃了店内的两包香烟和1000余元人民币,之后张洪又到同一楼层的西北杂粮铺店内,盗窃了店内收银台的400余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张洪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协信星光时代广场超级物种超市内盗窃了店内的两包香烟,随后又到同一楼层的大神牛腩店,盗窃了店内收银台的人民币500元和华为手机一部。

2020年1月11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咖网吧抓获了张洪,并从张洪处提取了一部黑色的华为手机。

2020年3月25日,民警将被盗手机退还给殷某某。

被告人张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洪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洪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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