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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洪芳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344号

被告人张洪芳,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镇**园**号楼**门**室。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8年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芳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27日至6月2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5月13日至5月27日、自2018年7月27日至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洪芳与孟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间,被告人张洪芳虚构优惠购车的事实,取得孟某甲朋友马某某的信任,后马某某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张洪芳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洪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返还马某某共计人民币2.4万元,后被告人张洪芳将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2015年3月至次年4月间,被告人张洪芳以其表哥做理财可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由,骗取孟某甲母亲安某某的理财款人民币56万元,骗取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卖房款共计人民币103万元,后被告人张洪芳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汽车、旅游等日常消费。

2017年6月及12月,被告人张洪芳以其表哥做理财可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由,骗取安某某邻居刘某某钱款人民币6.5万元,后被告人张洪芳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张洪芳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物证;

银行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 证人孟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马某某、安某某、孟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洪芳的供述和辩解;

6. 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6.1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马颖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洪芳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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