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洪茂,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茂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卢某某(未抓获)与被告人张洪茂共谋运输毒品。卢某某转给张洪茂人民币73000元安排张洪茂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将盛世花园韵达快递网点转到张洪茂名下经营,伺机运输毒品。
9月15日晚,卢某某安排张洪茂到孟连县盛世花园中通快递门口接毒品并重新包装。张洪茂将装有毒品的黑色背包拿回其租住的孟连县盛世花园501室,找了1个塑料袋把背包内的红色袋子包起来重新放进黑色背包,又将黑色背包放进纸箱中封起。
9月16日中午,卢某某安排张洪茂接毒品。张洪茂在孟连县交通驾校门口接到装有毒品的8个纸箱,张洪茂将纸箱带回其租住处堆放在墙角。9月16日21时30分许,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在孟连县盛世花园韵达快递网点将张洪茂抓获,在其租住的孟连县盛世花园501室黄色纸箱内的黑色背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块,净重4942.08克;从墙角4个黄色纸箱的18个太阳能灯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4包,净重10307.56克;从墙角2个红色炼乳纸箱的27个炼乳罐里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7包,净重4578.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942.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886.54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洪茂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伍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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