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张洪青,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张洪青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3月2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人民币,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洪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青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洪青、杨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三人至启东市汇龙镇申港城爱尔兰酒吧内饮酒,因张洪青酒后抚摸一外籍女子屁股,该女子及其朋友与张洪青、杨某某、陈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揪扭,后该外籍女子一方离开酒吧,被告人张洪青、陈某某、杨某某对酒吧进行打砸,任意毁损酒吧内酒杯、桌椅、酒柜等物品。经价格鉴定,爱尔兰酒吧内被损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846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洪青到启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洪青及已判决共同犯罪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被害人提供的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青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青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洪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洪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洪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洪青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洪青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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