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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流曹、刘永素等伪造、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流曹,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永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2017年1月4日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1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源话,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201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流曹、刘永素、张源话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27日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被告人张流曹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7月开始,从被告人刘永素及同案人“刘老板(身份不明)”等人处购得半成品假发票后,自己或让其儿子被告人张源话,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在各聊天群发布出售假发票信息招徕买家,并按照买家的要求,在其位于新丰镇***1的住家中,利用打印机、电脑等工具对假发票半成品进行排版、打码等再加工制成成品假发票,再将假发票出售给买家,并将剩余未出售的假发票存放在其住家及位于***一废弃养殖场中。直至被抓获止,被告人张流曹、张源话共出售伪造浙江等省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出售其它各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18605份,分别是:深圳等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16980份,空白发票125份,通用机打发票500份,税收完税凭证1000份。

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流曹、张源话的住家中抓获两被告人,并在现场查获伪造广东、安徽等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498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它普通发票134966份:其中在张流曹住家中查获安徽等省增值税普通发票58478份、北京等各地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12673份、半成品发票共21200份、其他发票共12015份和打印机、电脑、烘干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在其位于新丰镇岭下一废弃养殖场中查获广东等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000份、半成品发票共6250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10500份、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发票共4600份、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250份

经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认定:公安部门在被告人张流曹、张源话的生产点及存放点查获的发票都是假发票。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被告人刘永素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7月份开始,在位于饶平县**镇***的家中,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买家,出售疑似假发票半成品,并通过邮寄和当面交付等形式交给买家,从2019年2月份开始,又购买了印刷机、晒版机、打孔机、冲模机、切纸机、底纸和菲林等制作假发票工具,准备印制假发票,但由于机器尚未调试完毕,其先在家中利用电脑、彩色打印机等工具,印制假发票出售给他人,其中出售给被告人张流曹300本共7500份的半成品普通发票。

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永素住家抓获被告人,并现场查获了伪造尚未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0份,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617份和印刷机、晒版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认定:公安部门在被告人刘永素的发票生产点查获的发票都是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发票、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邱燥的证言;4.被告人张流曹、刘永素、张源话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流曹、张源话为牟利,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又出售非法制造的不能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素、为牟利,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不能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素前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流曹、刘永素、张源话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时,部分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源话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彪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流曹、刘永素、张源话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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