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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浩、田吉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张浩,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江红,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鹏,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浩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田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易江红、杨鹏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浩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张浩、田吉与被害人肖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18岁)、被告人易江红、杨鹏和傅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入职重庆**人力资源公司,由公司统一安排住宿在重庆市渝北区**镇**大道**小区。

2019年12月23日10上午,被告人张浩与被害人肖某某因宿舍卫生问题在宿舍微信群中发生争执,张浩扬言要打肖某某。当日19时许,张浩与肖某某约定在宿舍负二楼车库打架后,张浩邀约了田吉,肖某某邀约了易江红、杨鹏、傅某某、曾某某等人参与斗殴。在前往斗殴现场路上,张浩在中国摩小区外逸民超市购买了一把折叠水果刀,田吉在路边捡了一根短粗圆木棒,肖某某、易江红、杨鹏分别捡了木条、圆木棒等工具。双方于20时许到达斗殴现场后,张浩持水果刀捅刺肖某某左胸部一刀,田吉使用木棒与傅某某、曾某某发生打斗,在与张浩打斗过程中,易江红腹部被捅刺一刀,杨鹏背部被捅刺两刀。张浩见肖某某受伤倒地后,采取人工呼吸等方式施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2020年12月23日21时35分左右,被害人肖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肖某某系被锐器捅刺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经鉴定,易江红、杨鹏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赶赴案发现场,将在原地等待的被告人张浩、易江红、杨鹏抓获归案,在附近网吧将被告人田吉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屏、医院急诊科院前出诊记录表、补偿协议书等;2.物证:折叠水果刀、短粗圆木棒、木条、圆木棒的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傅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浩、田吉、易江红、杨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浩因琐事纠纷而邀约他人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浩作案后主动打电话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田吉受他人邀约,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易江红受他人邀约,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江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杨鹏受他人邀约,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鹏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浩、田吉、易江红、杨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云鹏

王  岭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浩、田吉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易江红现在住家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杨鹏现在住家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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