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浩宇,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村**幢**室(户籍地同上)。被告人张浩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因其又犯新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浩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浩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浩宇于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6月17日间,多次在南通开发区、崇川区实施盗窃,窃得电脑主机、显示器、显卡、电源线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0412元,另有5000元未遂。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浩宇于2019年8月6日至10月5日间,利用其借住南通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害人刘某甲家之机,多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刘某甲放置在客厅的电脑主机21台、显示器20台、电源线7根,共计价值人民币32752元。
2.被告人张浩宇于2020年6月11日,在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放在此处的电脑主机1台、显卡1张,共计价值人民币8090元。
3.被告人张浩宇于2020年6月16日至17日间,在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在此处的电脑主机4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9570元。另有1台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盗窃未遂。
被告人张浩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浩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沈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浩宇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浩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浩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浩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浩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鹤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浩宇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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