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张海军,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59********,汉族,大学文化,原辽源市****主任,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军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海军于2000年至2009年,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本单位采购螺旋钢管事宜,收受****销售处夏某某贿赂款9次共计13万元。
2.被告人张海军于2001年,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本单位采购换热器事宜,收受四平市****厂郭某某贿赂款2次共计8万元。
3.被告人张海军于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本单位采购煤炭事宜,收受辽源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贿赂款2次共计160万元。
4.被告人张海军于2006年,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本单位调峰锅炉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决算事宜,收受项目承包人张某乙贿赂款2次共计10万元。
5.被告人张海军于2007年3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在吉林省****有限责任公司包某某收购****厂过程中向其提供帮助,收受包某某贿赂款3万元。
6.被告人张海军于2007年至2008年初,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本单位采购链条炉排热水锅炉设备,收受****大队销售员王某某贿赂款2次共计7万元。
7.被告人张海军于2013年8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站前地下商场中口部房工程决算事宜,收受工程项目承包人于某某贿赂款1万元。
8.被告人张海军于2013年9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帮助退伍军人张某丙安置到辽源市****中心工作,收受张某丙父亲张某丁贿赂款10万元。
9.被告人张海军于2013年10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在收取辽源市****有限责任公司人防易地建设费事宜中提供帮助,收受辽源市****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贿赂款2万元。
10.被告人张海军于2013年11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在吴某某购买市****办所有的****小区**号楼**号门市房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个体诊所经营者吴某某贿赂款3万元。
11.被告人张海军于2014年7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在辽源市****项目中对吉林省****有限公司张某戊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戊贿赂款5万元。
12.被告人张海军于2014年7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在辽源市****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事宜中提供帮助,索取辽源市****有限责任公司付某某贿赂款10万元。
13.被告人张海军于2015年7月,在担任辽源市****主任期间,因在吉林省****有限公司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事宜中提供帮助,收受吉林省****有限公司伍某某贿赂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媛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海军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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