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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海平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海平,绰号“小武”,男,1997年****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租住在江西省分宜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曾因吸毒于2012年9月2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待刑事处罚完毕后再执行)。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平(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在分宜县**酒店**号房间,以5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将重约0.7克的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黎某某吸食。

2、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在分宜县**大酒店门口,以400元(现金交易)的价格将重约0.7克的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吸食。

2019 年12月4日23时许,分宜县公安局民警在分宜县**大酒店楼下停车场内将被告人抓获,并在其上衣左口袋中查获了5包用透明小塑料袋装好的疑似毒品,在其左边裤袋的1个烟盒内查获用卫生纸包裹的零散白色疑似毒品。随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租住的分宜县**小区**单元**室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卧室床下的手机盒内查获了3包疑似毒品,还查获了电子秤1把、封装袋1盒、玻璃盘子1个、吸管1根、VIP卡片1张。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共净重30.3克。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指认毒品和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海平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氯胺酮(K粉)而予以贩卖,数量达1.4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海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晔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海平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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