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张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北海市合浦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左右,叶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合谋建立赌博网站,后先后建立了“万利国际”、“A7娱乐城”、“新A7娱乐城”、“E世纪娱乐城”4个赌博网站。赌博网站运行后,黄某某等人陆续发展被告人张海,以及张某某、鲁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张海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经检验,被告人张海在赌博网站上的代理账号有下级账号295个,赌资累计人民币33139342.58元。
被告人张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海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海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海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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