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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海成诈骗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海成,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通河县****村农民住该村。2012年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被告人张海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李某甲,将其他人在网络上销售手机卡的截图发给李某甲,谎称自己有手机靓号出售。李某甲先后购买了9张手机卡,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5日、26日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海成人民币15000元。后因其中一张手机卡没有销售出去,张海成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返还给李某甲人民币1000元。李某甲发现被告人张海成所销售的手机卡均无法开通使用后,便多次向张海成索要钱款,张海成拒不返还,并将李某甲手机号设置为黑名单。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海成通过李某甲微信推荐认识了被害人冷某某,冷某某在张海成处购买了6张手机卡,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海成人民币9000元。冷某某发现手机卡无法开通后,多次向张海成索要钱款,张海成拒不返还,并将冷某某手机号设置为黑名单。

综上,被告人张海成涉嫌实施诈骗犯罪两起,犯罪数额人民币23000元。

被告人张海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海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海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海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海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至2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剑斌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海成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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