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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海松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177 

被告人张海松,男,1987****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泾县********号。被告人张海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51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91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75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711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张海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23日被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8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10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7月,被告人张海松先后至无锡市新吴区、泾县**镇、**镇等地盗窃作案三起,涉案金额共计1494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123日,被告人张海松至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溜门进入****号被害人周某某中,盗窃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数张,无现金)和银手镯一对。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银手镯价格330元。

2.202048日,被告人张海松溜门进入泾县******号被害人章某某家中,盗窃二楼卧室大衣柜抽屉内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锁三个及金戒指一枚。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海松将上述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除一枚18K老凤祥戒指外)以350元每克(总重28.85克)的价格销售至宣城市宣州区**寄卖行,获利10100元。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所得黄金首饰价格总计12504元。     

3.被告人张海松在监视居住期间至****村,溜门进入被害人方某某经营的**农家乐,盗窃二楼房间衣橱抽屉内现金2110元。

2020421日,被告人张海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在监视居住期间于2020731日再次实施盗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该起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银手镯一对、彩金戒指一枚,被告人张海松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海松的供述和辩解;

5.泾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阳阳

  

20201119

附:

    1.被告人张海松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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