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海泉,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201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海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海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海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海泉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被害人谭某某家门前,盗得槽钢6根、地脚螺丝38个、方管3根、圆管3根、圆钢16根及重约25公斤的废弃材料,并以101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的上述财物价值共计1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网视频截图、销售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海泉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废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泉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海泉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