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海港,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1时3分许,被告人张海港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民主街与向阳路路口东处时,碰撞蹲于路上施工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海港驾车逃逸,后在**路南侧被两辆车拦截,出警民警将其抓获归案。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系头部、躯干、四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张海港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海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海港已对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海港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海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海港事故发生后已对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海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检察官助理:高永剑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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