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海燕,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乡**村**组,现住麻阳县**镇**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0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燕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海燕的丈夫李某甲的爷爷去世,灵堂设在李某甲的小叔叔李光华家。当天10时许,李某甲到灵堂前跪拜作揖时,被长辈质问,发生争吵后被推出灵堂。这时,张海燕手持一把菜刀从其家中赶到现场,与其小奶奶田某某发生口角,然后拿刀砍向田某某,被田某某的孙女李某丙挡了一下,张海燕再次拿刀砍到田某某的头部。张海燕砍伤田某某后与田某某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张海燕将田某某的右手食指咬断一截,之后两人被劝开,菜刀被李某丁等人夺走。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张海燕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唐某某、舒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海燕的供述与辩解;
6.麻阳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7.本案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燕故意伤害让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陈世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海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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