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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海燕盗窃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海燕,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8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3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海燕在息烽县**镇**村**组趁唐某某家中无人时进入其家中,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卧室房门后面的墙壁上面黑色女士背包里面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盗走。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海燕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盗部分现金人民币12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海燕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燕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邱艳

                              检察官助理 李滔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海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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