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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海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841号

被告人张海,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杭州**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海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因日常工作矛盾发生争吵,后双方被劝开。被告人张海遂带话给杨某某称晚上要找杨某某麻烦。杨某某获悉后,将此事告知张某甲、张某乙、栗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并准备伸缩棍等工具。当日下夜班后,被告人张海纠集许某甲、许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公司宿舍楼下,并准备了甩棍等工具。被告人张海先后两次到杨某某等人宿舍找杨某某,因杨某某外出,被告人张海、许某甲、许某乙等人在宿舍楼下等杨某某。之后,杨某某方人员张某丙下楼,被告人张海一方许某甲看到后,遂手持竹棍将张某丙打倒在地。杨某某一方闻讯赶到现场,双方多人手持伸缩棍等工具互殴,并致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张海和栗某某、张某乙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海和同案人员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纠集人员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涛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海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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