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12年9月13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丁(已不起诉)在邵阳县**镇峡山社区“烧烤先生”夜宵店吃夜宵时,因张某甲用手拍了张某丁后脑勺两次,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在相互殴打过程中,张某丁用啤酒瓶子将张某甲嘴部砸伤。张某甲和张某丁在被朋友扯开后,在张某丁准备开车离开时,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张某甲用啤酒瓶子将张某丁头部砸伤。经鉴定,张某甲和张某丁的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和截图、刑事和解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兵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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