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海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栋**楼**号,被告人张海辉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海辉于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海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海辉在武汉市硚口区百姓之春172附20号“紫晴广告”店内,趁被害人桂某某不备之机,将其店内沙发上被害人桂某某的女儿正在使用的一部白色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张海辉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7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接被害人桂某某的报案后,公安人员于2020年7月18日将被告人张海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刑事技术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海辉的前科材料等;3、被告人张海辉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鄢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张海辉的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海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立
检察官助理:龙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海辉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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