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张涛(绰号“法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93********,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2年5月8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家旗(绰号“长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闯(绰号“大闯”、“小闯”),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佳男(绰号“蛋蛋”、“毛蛋”),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小区**弄**号**室(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2018年8月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乾乾,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邹闯、张佳男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家旗、张乾乾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9年7月30日,李某甲、付某某(均另案处理)因在丁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吃注的事情与丁某某发生矛盾。次日上午,李某甲、付某某纠集龚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前往丁某某所开赌场,在赌场附近遇到丁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经丁某某劝说后李、付带人离开。后丁某某将李某甲、付某某带人来赌场的情况告知其小弟被告人张涛、崔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涛遂打电话给付某某,双方在通话中发生争吵,并相互威胁让对方“等着”。当天下午,李某甲、付某某二人又听闻丁某某继续在黄坛开赌场,便纠集龚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燕某某、徐某甲、胡某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等器械,由李某甲驾驶无牌照奔驰车载龚某某、付某某、方某某,周某某驾驶苏G5****宝马车载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燕某某驾驶豫QY****宝马车载徐某甲、胡某某、王某丙前往丁某某赌场闹事。崔某某经丁某某授意,纠集了被告人王家旗、邹闯,被告人王家旗又纠集徐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乾乾,徐某乙又纠集戈某某、李某乙、蔡某某,并在当天午饭后分发了刀具。后张某甲驾驶浙B2****马自达轿车载徐某乙、蔡某某、李某乙、戈某某,被告人张乾乾驾驶浙B5****奥迪车载崔某某及被告人王家旗、邹闯在赌场附近等候,被告人张涛、张佳男及丁某某等人在陈某甲(另案处理)家中休息。当天下午15时许,丁某某得知李某甲、付某某一方人来赌场后驾驶黑色奔驰车载被告人张涛、张佳男及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往赌场。双方在黄坛镇联溪村联溪10号附近相遇后发生打斗,造成豫QY****宝马牌小型轿车、浙B2****马自达6小型轿车、浙B5****奥迪牌小型轿车三辆车不同程度毁坏,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被告人张涛手、脚等部位受伤,崔某某脸部、臀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乙、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付某某、李某甲等人及被告人张涛、王家旗、邹闯、张佳男、张乾乾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二、开设赌场
2019年6月至7月底期间,丁某某、吴某某在宁海县黄坛镇多处地方开设赌场,纠集被告人张涛、邹闯、张佳男及满某某、崔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望风、理桌角等工作,并招揽赌客应某某、余某某、张某乙等人在赌场内以小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客赢钱金额的2.5%进行抽头。期间,丁某某、吴某某共在赌场内抽头盈利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涛在赌场内从事理桌角工作,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邹闯、张佳男在赌场内从事望风工作,分别获利人民币8千余元、2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应某某、余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丁某某、吴某某等人及被告人张涛、邹闯、张佳男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案发后,满某某经被告人张涛规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涛、王家旗、邹闯、张佳男、张乾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王家旗、邹闯、张佳男、张乾乾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且均系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邹闯、张佳男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邹闯、张佳男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涛、邹闯、张佳男在开设赌场事实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涛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涛、王家旗、邹闯、张佳男、张乾乾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涛、王家旗、邹闯、张佳男、张乾乾均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胜
检察官助理 邵军华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涛、王家旗、邹闯、张佳男、张乾乾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