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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涛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张涛,绰号张三,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9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但因被告人张涛患病未能执行。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涛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为吸毒人员徐某某、李某某、邢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上述人员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涛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森林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涛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8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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