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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涛容留他人吸毒案)_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7日被麻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1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张涛在麻阳县高村镇东晟假日酒店开了8408房间。后张涛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罗某某、绰号“表”的男子内使用吸毒工具“水葫芦”采用烫吸式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涛参与一并吸食。 

被告人张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开房记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涛的供述;

4.本案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在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张涛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树成、郑勇民

2020年10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涛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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