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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涛强迫交易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张涛,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陈仓区**街道******号,村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张涛在罗某某(已判决)开设的赌场参赌欠罗某某赌账未归还,同时被害人冯某某又欠被告人张涛3万元赌债未归还,被告人张涛遂与罗某某商议,由罗某某帮其收取冯某某欠的赌债,用于归还其所欠罗某某的赌账。2014年夏季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涛在虢镇阳光广场附近见到被害人冯某某的陕CH***本田CRV越野车,后打电话告知罗某某,罗某某遂指使李某某(已判决)与张涛汇合,李某某、张涛二人在陈仓区虢镇西关北街从冯某某找来帮其驾车的朋友杜某某处,强行要走冯某某陕CH***本田CRV越野车钥匙,并将车开走。十几天后,冯某某找王某某向罗某某说情想要回自己的汽车,王某某将罗某某和冯某某约至自己位于虢镇东关的钢管租赁站内,王某某向罗某某说情让把车还给冯某某,冯某某欠的张涛的钱以后再还,罗某某听后立即将张涛也叫到王某某租赁站里,被告人张涛以冯某某不还赌账为由不同意还车。罗某某在该租赁站内对冯某某进行人身威胁,强迫冯某某将车辆卖掉以偿还其欠张涛的赌账,被告人张涛对罗某某强迫冯某某卖车还账行为予以积极配合,并说“不还钱不行”。罗某某提出把车卖给杨某某,被告人张涛遂打电话叫来了杨某某,在王某某钢管租赁站内,罗某某和被告人张涛强迫冯某某将车辆以12万元的低价卖给杨某某,并让冯某某第二天配合杨某某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天被告人张涛带着冯某某、杨某某去位于金台区卧龙寺街道的购车贷款公司,由杨某某用12万元中的77100元支付陕CH***本田CRV越野车剩余贷款,将剩余的4万余元交给了张涛。被告人张涛将其中3万元用于归还罗某某赌账,余款用于结清该车违章和他用。经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7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为索要赌账,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车辆所有人低价出售车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涛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陈检刑检刑追诉〔2019〕7号

被告人张涛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本院以陈检刑检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涛、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张涛,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陈仓区**街道******号,村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大象”,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家住陈仓区********号,村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现候审在家。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涛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告人张涛位于**镇**村的家里、被告人李某甲位于**镇**村的家里等地点,在2014年持续组织“打麻将”“飘三页”赌场,由张涛负责组织赌博人员参赌、提供赌博场所、赌具麻将牌、扑克牌,并由张涛设定赌博规则,由张涛在赌场上进行抽头以获取经济利益,并由李某甲按照张涛的安排进行放账,同时在放账时又进行抽息获利。被告人张涛组织参赌人员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严某甲、严某乙、王某某、李某乙、严某某、张某某等人参赌,开设赌场共计20余次,赌资77.5万余元,放账67.2万余元,抽头获利20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告人张涛处获取非法利益1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指认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李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陈检刑检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涛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开设赌场案侦查卷2册、检察卷(二)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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