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93号
被告人张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楼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曾用名辛细长),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莲花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黄山村**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松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黄山村**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秀月),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大安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广昌县**坊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坊镇**村街**楼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徐某甲、石某某、孙某某、辛某某、余某某、彭某、谢某乙、陈某、谢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梁某某、张某甲、蔡某甲、王某、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15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7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7月29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8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9月3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又称“自愿连锁经营业”、“纯资金运作”等)是一个无实际产品,打着“国家搞试点”、“国家扶贫开发项目”等名义,采取拉人头入伙发展下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出局”时能获得人民币1040万(以下币种同)的报酬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的传销组织。其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就是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按照固定的标准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其次,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形网络层级结构。第三,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该传销组织中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采取家庭式管理,以租住房为传销场所,设立诸多小团体家庭以发展组织。家庭设立“大总管(或家长)”、“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窗口”、“能力配合”、“自律配合”分工管理,形成由“大总管”向老总负责的领导模式。其中,经理级别人员任“大总管”,负责在老总的指令下管理家庭人员的生活、学习、纪律、申购等各方面事务,并带领、协调本家庭与其他家庭人员互动等综合工作。“能力总管”负责对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新人洗脑的方法等工作。“自律总管”负责协助大总管监督家庭内人员遵守行业纪律情况、及时上交处罚款项等工作。“经晨窗口”负责组织家庭内人员宣读及讲解《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及《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等,强化洗脑。“能力配合”及“自律配合”负责辅助“能力总管”及“自律总管”工作。该传销组织又设立“讲师”一职,“讲师”经传销组织考核通过后,在组织内通过授课进行宣传、培训等工作。截止2018年11月,该传销组织在晋江市**镇、**镇已发展成多个家庭,共计参与人员200余人。其中:
1.被告人张涛,2018年9月晋升为老总级别,管理徐某乙家庭,并分管传销组织自律工作;
2.被告人徐某甲,为梁某某家庭及整个组织的自律总管,向被告人张涛负责;
3.被告人辛某某,为赵四红家庭的自律总管;
4.被告人余某某,为余扬芬家庭的自律总管及讲师;
5.被告人彭某,为张某甲家庭的自律总管;
6.被告人石某某,为蔡某甲家庭的自律总管及讲师;
7.被告人谢某乙,为谢某乙家庭的大总管及讲师;
8.被告人陈某,为胡晓群家庭的自律总管及讲师;
9.被告人孙某某,为孙某某家庭的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及讲师;
10.被告人徐某乙,为徐某乙家庭的大总管;
11.被告人张某甲,为张某甲家庭的大总管;
12.被告人蔡某甲,为蔡某甲家庭的大总管;
13.被告人王某,为蔡某甲家庭的自律配合;
14.被告人黄某某,为康成华家庭的经晨窗口;
15.被告人梁某某,为梁某某家庭的大总管;
16.被告人张某乙,为康成华家庭的自律总管;
17.被告人谢某甲,为谢某乙家庭的自律总管;
18.被告人秦某某,为沈琪家庭的自律总管。
201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新乐**公寓**室抓获被告人张涛,在晋江市**镇**小区抓获被告人徐某甲,在晋江市**镇**园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在晋江市**镇**花苑抓获被告人彭某,在晋江市**镇**小区抓获被告人辛某某、石某某、陈某、孙某某、徐某乙、蔡某甲、王某、黄某某、张某乙、秦某某,在晋江市**镇**园抓获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在晋江市**镇**园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在晋江市**镇**园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电话号码清单、传销人员名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涛、徐某甲、石某某、孙某某、辛某某、余某某、彭某、谢某乙、陈某、谢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梁某某、张某甲、蔡某甲、王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人龚某某、金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涛、徐某甲、石某某、孙某某、辛某某、余某某、彭某、谢某乙、陈某、谢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梁某某、张某甲、蔡某甲、王某、秦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谢某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徐某甲、石某某、孙某某、辛某某、余某某、彭某、谢某乙、陈某、谢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梁某某、张某甲、蔡某甲、王某、秦某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涛属情节严重,其均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石某某、孙某某、辛某某、余某某、彭某、谢某乙、陈某、谢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梁某某、张某甲、蔡某甲、王某、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辛某某、彭某、谢某乙、陈某、谢某甲、黄某某、张某乙、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某乙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涛、徐某甲、石某某、孙某某、辛某某、余某某、彭某、谢某乙、陈某、谢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梁某某、张某甲、蔡某甲、王某、秦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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