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诈骗、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9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5月2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6月10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8月9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0月1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应“小杨”、“冯永生”(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收购要求,在明知可能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以银行卡、密码、绑定的手机卡及U盾为一套银行卡,办理多套银行卡进行售卖,并私自将所售卖的银行卡绑定对应银行微信公众号,以便查询卡内资金及利用挂失补办手续取走卡内资金。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庄某某在晋江市*******小区家被他人以向“互联网PC”平台充值取现的方式骗走人民币215600元,其中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汇款人民币74000元至被告人张某办理62170038000********中国建设银行卡。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通过挂失补办手续,取走62170038000********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28800元。

2019年1月27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街**网吧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现场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及银行卡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