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4********,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3时30分许,潘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涛欲购买毒品,双方约定自贡市大安区**苑**组**栋**单元**楼潘某某家中进行交易。14时许,被告人张涛以200元的价格将0.36克疑似毒品冰毒和0.1克疑似麻古贩卖给潘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张涛乘坐电梯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张涛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净重0.93克、0.49克、0.82克疑似冰毒三小袋及手机一部。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张涛及潘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张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搜查证、搜查笔录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⑤前科材料⑥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二、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涛的供述和辩解;
四、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书》;
五、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六、视听资料:抓获、称量、搜查等视频,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以贩养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涛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再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涛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2册、碟6张,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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