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涛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26号

被告人张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涛经事先与购毒人杜某某联系,并通过微信收取杜某某毒资330元后,在重庆市江北区大兴村万家燕大药房门口将一袋净重0.2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杜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民警另从张涛身上查获一袋净重0.24克的海洛因。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立案经过;借款、领款条,证实本案毒资系公安机关办案经费;毒品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涛对被查获的毒品及称重、联系用手机进行指认。

2.微信记录截图、通话记录、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张涛将毒品贩卖给杜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及民警从张涛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的事实。

3.提取、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重、检材提取及封存笔录、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证实涉案毒品、贩毒联系用手机已被依法提取、封存、扣押,公安机关将涉案毒品依法称重、送检。

4.鉴定委托书、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毒品均含海洛因成分。

5.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涛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张涛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涛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贩卖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犯罪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张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张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检察官助理 冯文达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涛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