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8〕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7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刘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以低价购买到昌黎县泰安盛世小区的住房为由,分两次诈骗刘某某人民币共计4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本、发票一张、欠条一张,钥匙两把;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8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本、发票一张、欠条一张,钥匙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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