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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淑荣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536号

被告人张淑荣,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淑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20时许,张淑荣在其家中以二百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王某某在张淑荣家准备将向张淑荣购买的毒品海洛因打开吸食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泼机龙翔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张淑荣贩卖给王某某的一包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后民警依法对张淑荣住宅进行搜查,在张淑荣家房屋内一煤灰堆里搜查出一白色塑料瓶,该白色塑料瓶内装有五小包外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张淑荣现场贩卖给王某某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37克,白色塑料瓶内的五小包毒品海洛因分别净重0.65克、0.69克、0.65克、0.50克、0.60克。张淑荣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搜查笔录;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海洛因照片;5.称量、提取笔录;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8.被告人张淑荣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淑荣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伦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淑荣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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