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淼炎,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抢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宁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由宁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淼炎、谭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09时14分许,被告人张淼炎伙同谭某某驾驶一辆没有悬挂牌照的红色男式摩托车,窜至宁乡市**街道**路**菜市场附近路段,趁被害人刘某某骑电动车走在前面不注意,由被告人张淼炎驾驶摩托车,被告人谭某某实施抢夺,将被害人刘某某脖子上佩戴的一根黄金项链抢走,然后继续驾驶摩托车逃回湘潭县。次日,被告人张淼炎和谭某某在湘潭县将抢夺的被害人刘某某的黄金项链进行销赃,销赃所得35000元,被两被告挥霍一空。被害人刘某某被抢的黄金项链系周金福足金项链,重量为 86. 54克,经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5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病例资料;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淼炎、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宁价认定[2020]1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4. 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淼炎、谭某某实施抢夺行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淼炎、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淼炎、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 被告人张淼炎、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张淼炎、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被告人谭某某有盗窃前科;被告人张淼炎有多次盗窃、抢夺前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淼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棣标
检察官助理:张青松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淼炎、谭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光盘1张;
3.鉴定结论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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