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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淼诈骗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淼,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现住五通桥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淼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张淼以介绍女朋友为名,虚构“杨媛媛”身份,并将虚构的“杨媛媛”微信推荐给张某某。此后被告人张淼扮演“杨媛媛”,以自己及家人治病、带货被扣押、购买机票、无生活费等理由,先后骗取张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扫二维码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共计23.9万余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张淼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吸食冰毒及日常开支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3.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淼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亚凌

检察官助理:杨可心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15张,散页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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