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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清卿、李涛贩卖毒品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清卿,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镇**村**组**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机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清卿、李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张清卿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李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清卿通过被告人李涛在眉山市东坡区卫视巷向购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毒品冰毒;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清卿通过被告人李涛在眉山市东坡区**小区门外向购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毒品冰毒;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清卿通过被告人李涛在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向购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冰毒。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从购毒人员李某某处查获的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克。

2019年12月13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一工地抓获被告人李涛,后李涛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清卿。同日,民警在张清卿卧室飘窗处查获的十七袋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分别净重:0.58克、0.61克、0.55克、0.58克、0.59克、0.32克、0.32克、0.34克、0.30克、0.32克、0.27克、0.32克、0.32克、0.36克、0.33克、0.28克、0.33克、0.24克,合计6.64克;从张清卿身上查获的一包红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16克。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张清卿卧室飘窗处查获的十七袋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从张卿身上查获的一包红色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清卿、李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清卿、李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清卿、李涛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涛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清卿、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清卿、李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清卿现监视居住于眉山市东坡区**街**小区**期**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665533****;被告人李涛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38472****。

2.案卷2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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