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364号
被告人张湖海,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委会**,现住慈溪市**镇**村**。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湖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湖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湖海至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新横路86弄2号处,溜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子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王某某停放在此的浙B4****号小型轿车内窃得苹果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10元)。
2.同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湖海至慈溪市匡堰镇宋家漕村江东173号门口处,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浙BV****号小型轿车内窃得人民币约5元。
3.同月5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湖海至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匡堰171号门口处,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被害人罗某甲停放在此的浙B1****号小型轿车内窃得人民币100余元。
4.同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湖海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平桥路10号门口处,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浙B0****号小型轿车内人民币约100元、皮衣1件(价值人民币1 190元)及礼品盒1个(无法估价)。
5.同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湖海至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职高路桥上,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被害人罗某乙停放在此的浙BK****号小型普通客车内窃得硬中华香烟(出口版)1条(价值人民币200元)及软中华香烟1包(无法估价)。
到案后,被告人张湖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香烟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罗某甲、余某某、罗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湖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湖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湖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中一次系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湖海系累犯,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慧敏
检察官助理:邹超玲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湖海现在慈溪市**镇**村**居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5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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