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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源、佘云龙等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张源,绰号阿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佘云龙,又名佘老二,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光伟,又名王伟,伟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30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元。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5日决定,决定对王光伟暂予监外执行其刑期,时间至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社区**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源、佘云龙、王光伟、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重报时以佘云龙涉嫌故意伤害罪补充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20时许,王某甲邀请张源与其一起到长岗镇接其朋友穆某某,途中王某甲与被告人张源、钟某某(刑拘在逃)等人发生矛盾,王某甲之朋友陈某甲请潘某甲出面调解,双方相约在国酱大酒店门口商谈时张源等人与潘某甲发生争执。张源、钟某某等人与潘某甲等人相约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东门河大桥上打架解决纠纷。2018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潘某甲等人事先赶到东门河大桥,张源、钟某某等人邀约了人员、准备了钢管、砍刀等械具乘坐被告人赵某乙、钟某某驾驶的车辆赶到东门河大桥,潘某甲等人见状便准备驾车辆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源、钟某某、赵某甲、王某甲等人下车后持钢管追打王某甲、潘某甲、潘某乙三人驾驶的车辆,致该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另查明,2016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佘云龙之朋友谢某某在仁怀市时代广场二期门口被过路的吴某某不小心碰到,谢某某道歉后被佘云龙等人殴打,后吴某某逃跑,陈某乙将吴某某被殴打情况告知林某某等人,林某某等人赶到时代广场发现佘云龙等人便开始追赶,佘云龙在路上拾得一根木棍到时代广场后门酒都小吃旁持木棍击打被害人林某某左手臂,杜某某(另案处理)和兰某某帮佘云龙一起殴打林某某,杜某某用随身携带匕首将林某某右胸杀伤。经鉴定林某某右心室裂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转刑事案件审批表、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社区矫正情况告知函、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材料清单、维修保养接车单、接结算单、现场照片、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凡进必查、线索移交函、疾病情况说明、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款收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钟某某、潘某丙、潘某丁、潘某乙、潘某戊、陈某甲、潘某甲、王某甲、杜某某、兰某某、佘某乙、谢某某、余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罗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源、佘云龙、王光伟、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源、王光伟、赵某甲、赵某乙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云龙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王某甲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系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赵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燕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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