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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源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38号

被告人张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江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被告人张源在本市**街**路**号**房,使用婚恋网、微信等平台冒充企业老板,以恋爱、送礼等名义分别骗得王某某人民币(下同)16.6万元、杨某某1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练志良

检察官助理:效博妍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六台、pos机一台及银行卡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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