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滔,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8月1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8月2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滔、夏静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滔与唐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共谋实施入户盗窃。二人窜至龙泉驿区**路**小区*栋,张滔利用开锁工具将* 单元*号金某某家房门打开,二人从客厅沙发上盗走一部华为手机,在次卧室内盗走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40元。
2、2020年7 月份的一天,张滔伙同被告人夏静窜至夹江县漹城镇共谋入户盗窃。当日下午,二人窜至夹江县**小区*区,由夏静负责在楼下放风,张滔进入*栋*单元后用开锁工具将*楼*号吴某甲家房门打开,在靠里的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现金700余元、两枚黄金戒指。后张滔分给夏静100元。
3、2020年7 月8 日,张滔和吴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实施入户盗窃,由吴某乙驾驶川L*****号小车搭乘张滔窜至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路*号**小区,由吴某乙在楼下放风,张滔进入*栋*单元后利用开锁工具将*楼*号周某某家房门打开,张滔在周某某母亲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现金700余元,正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回到家中的周某某撞见,周某某感觉张滔要动手,便往楼下跑,张滔也趁机下楼由逃离了现场。
4 、2020年7 月22 日,张滔伙同夏静窜至夹江县漹城镇共谋入户盗窃。当日下午,二人窜至夹江县**小区,由夏静在楼下放风,张滔进入*栋*单元后用开锁工具将*楼*号吴某丙家房门打开,张滔在主卧室衣柜一黑色包里的一个钱包内盗得现金1000余元。因听到有人回家,张滔便躲到主卧室卫生间内,被回家的吴某丙发现,张滔将吴某丙逼退后夺路而逃。张滔下楼和夏静碰面后二人逃离了现场。后张滔分给夏静400元。
5 、2020年8 月份的一天,张滔再次窜至夹江县**小区,进入*栋*单元后利用开锁工具将*楼*号张某某家房门打开,将靠右侧最里面的卧室门踹开后,在该卧室的一抽屉里面盗走黄金吊坠一个。
6、2020年8 月4 日,张滔窜至夹江县**小区,进入*幢*单元后用开锁工具将*楼*号游某某家房门打开,在左侧靠里的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现金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张滔、夏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滔、夏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张滔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滔、夏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滔、夏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滔、夏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滔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夏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滔、夏静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滔、夏静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12张、附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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