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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滴、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滴(绰号:小光头),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滴、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滴伙同杜某某多次在惠东县黄埠镇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日4时许,张滴伙同杜某某在黄埠镇银丰街**公寓门前盗窃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宝牌白色女装摩托车,后将窃得的摩托车卖给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

2.2019年11月10日6时许,张滴伙同杜某某在黄埠镇北门市场乐台****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香槟金色电动车,后将窃得的电动车卖掉销赃,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3.2019年11月18日5时许,张滴伙同杜某某在黄埠镇海滨三路**公寓门前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电动摩托车,后卖掉并将赃款平分;

4.2019年11月28日4时许,张滴伙同杜某某在黄埠镇海滨四路**超市门前(即**公寓附近)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电动车;

5.2019年12月4日4时许,张滴伙同杜某某在黄埠镇中心街西****号北侧门前(即银都酒店附近华裕豪庭门口)盗窃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腾牌战鹰型棕色电动车,后卖掉并将赃款平分。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5元;

6.2019年12月中旬,张滴伙同杜某某在黄埠镇海滨城附近的**公寓门前盗窃一辆双枪牌红色两轮摩托车,后该车由张滴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2019年12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张滴独自一人在惠东县黄埠镇田富围****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铃牌枣红色电动车,后销赃得款260元。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1元。

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黄埠镇西华酒店后面的一出租屋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同日17时许在惠东县黄埠镇环城路**公寓**房将被告人张滴抓获归案,并缴获窃取的双枪牌红色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滴、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张滴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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