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潇亮(绰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2008年7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潇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于2019年5月8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潇亮多次向顾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贩卖给许某某、钱某某、袁某某、郑某某等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向顾某某、邹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36克。
2.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向顾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4.5克。
3.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二次向顾某某、邹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18克。
4.2018年5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多次向顾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103.5克。
5.2018年7月24日及8月13日,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二次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向顾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17.1克。
6.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多次向刘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5克。
7.2018年7月初,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贩卖给袁某某甲基苯丙胺0.5克。
8.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贩卖给钱某某甲基苯丙胺0.5克。
9.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贩卖给许某某甲基苯丙胺0.5克。
10.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潇亮在嵊州市贩卖给郑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综上,被告人张潇亮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84.1克。
2018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潇亮在浙江省东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潇亮的供述和辩解,非同案共犯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潇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国忠
附:
1.被告人张潇亮现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侦查卷14册(保密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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