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火再,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火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火再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旁的鸭棚处,盗走被害人张某丁饲养的2只价值人民币218元(币种下同)的正番鸭。
2.2019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火再到晋江市**镇**村**号**处,盗走被害人王某甲饲养的3只价值748元的正番鸭。
3.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火再经到晋江市**镇**村**号**处,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习饲养的3只价值352元正番鸭。
4.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火再到晋江市**镇**村**号**处,盗走被害人王某丙饲养的3只价值352元的正番鸭。
5.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火再到晋江市**镇**村**号**处,盗走被害人王某丁对饲养的4只价值1108元的正番鸭。
6.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火再到晋江市**镇**村**号**处,盗走被害人林某某饲养的7只价值1551元的正番鸭。
7.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火再到晋江市**镇**村**庄**号**处,盗走被害人颜某某饲养的3只价值563元的正番鸭。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村路**号抓获被告人张火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的扁担1只、西装外套2件,红色外套1件;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判决书等前科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对、林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火再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图像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辨认现场及相关证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被告人在盗窃现场及附近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火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火再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火再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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