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722号
被告人张灿吉(外号阿文、信宏),男,l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Yl********,汉族,高中文化,住台湾省台北市**区**路**段**号。200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2009年12月10日因患严重疾病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潜逃。2010年12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后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程俊涛,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灿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范某某(已判刑)与“海哥”(另案处理)到本市**镇**社区**大厦**楼接手管理**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电话诈骗活动。9月中旬“海哥”因故离开后,**公司由范某某以及后来加入的“台北哥”(另案处理)共同管理。为了掩人耳目,**公司对外以电话推销茶叶为名,先后纠集了40余名台籍人员和40余名大陆女子,由公司统一安排住宿和伙食,并将上述人员分成A、B、C三组,三组人员在同一地点**大厦**楼办公。其中范某某为**公司负责人,管理公司日常运作。陈某甲(已判刑)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日常开支和A组的薪金发放;简某某负责公司资料的收集、整理、派发以及查看外围监控录像。陈某乙、王某甲、沈某某、廖某甲(均已判刑)在诈骗中扮演检察官角色;张灿吉与谢某某、黄某甲、林某甲、廖某乙、郑某某(后均已判刑)扮演警察队长角色;王某乙、郭某某、翁某某、涂某甲、钟某某、刘某某、王某丙、凃某某、王某丁、叶某甲、涂某乙、张某甲、陈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徐某丙、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丙(均已判刑)扮演警员角色;吕某某、张某乙、陈某丁、杨某某、黄某乙、张某丙、李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徐某丁、叶某乙、柳某某(均已判刑)扮演医院护士角色。上述人员通过假扮角色打电话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在电信诈骗过程中,范某某等从公司管理人员先从“小龙”(另案处理)处购得大量台湾居民的个人信息资料,交由简某某整理后打印出来,分发给各组人员。然后在公司上班时间内,由吕某某等人冒充台湾某医院护士,按照个人信息资料上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身在台湾的被害人,声称有人冒用其身份资料在医院办理保险业务或申办诊断证明,制造假象,在初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称帮被害人报警,将电话交给巡警。假冒巡警的廖某乙、郭某某等人,通过对讲机假装呼叫指挥中心,告知被害人初查到对方与正在侦查的某个案件有关系,要转交派出所的警员处理。冒充警员的涂某乙、钟某某等人在假装核对被害人的身份资料后,告知被害人的身份确实已经被盗用,对方银行账户还涉及洗钱或诈骗案件,要求被害人把账户里的资金交代清楚,并表示因案件重大,需要将电话转至警察队长处理。假扮警察队长的张灿吉、谢某某等人声称地检署已经给被害人发了两张传票,被害人均未到案说明情况,威胁被害人会被收押,其银行账户马上会被台湾司法机关冻结,要求被害人配合检察官的调查工作,从而为下线检察官的诈骗行为做铺垫。假冒检察官的沈某某、王某甲等人联系被害人后再次强调案件的严重性,被害人可能被收押,为保护被害人账户内资金安全,可以暂时替被害人将资金转移到一个安全账户代为保管,待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后返还被害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假冒检察官的人让被害人马上到当地银行将账户内存款取出,当场交给该公司在台湾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的“车夫”,或者将钱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为进一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公司安排简某某等人将虚假法律文书传真至台湾,由同伙在收取诈骗款项后将虚假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害人。假冒检察官的人员还会将语音查询号码告知被害人,供被害人查询存款情况。诈骗成功后,冒充警察队长、检察官的人员将参与该次诈骗的人员、时间、金额等记录在小纸条上,提交给财务人员作为发放提成的依据。台湾的同伙通过地下钱庄将诈骗款项汇给大陆境内的范某某等人。
为了实施诈骗活动,**公司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司包装了81589653等88部座机电话,并安装转化器,使接电话方无法看到来电号码。上述电话基本全部用于拨打台湾长途电话,每月缴交电话费10万余人民币。二、为统一诈骗口径,公司为每个角色编号台词供其使用,该诈骗台词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三、A、B、C组人员无严格界限,存在穿插配合实施诈骗的情况。四、赃款分成:范某某每月20000元人民币,陈某甲、简某某每月底薪10000元人民币,冒充护士的大陆籍人员每月底薪2500元人民币,全勤奖500元。诈骗成功后,冒充护士的大陆籍人员每成功诈骗1万元新台币提成50元人民币,台湾籍人员按照冒充警员、警察队长、检察官角色分别提成诈骗所得金额5%、6%、7%(诈骗中如果出现巡警角色,则由警员、警察队长、检察官分别从各自提成里抽0.5%,即该次诈骗所得金额的1.5%奖励给巡警)。此外如果一周内诈骗所得总金额超过200万新台币,则该组全部台籍人员会分的每人1000元人民币奖金,称为“分蛋糕”。
张灿吉、范某某等人共骗取彭某某等19名被害人款项共计新台币2518万元、美元24.5万元、欧元7.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68.022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灿吉还伙同李某乙、廖某乙、涂某乙等人还骗取台湾一居民(具体身份待查)财物220万元新台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10月14日,在**镇**社区**大厦**楼**公司内,采用上述作案手法,被告人张灿吉冒充警察队长,李某乙冒充护士,廖某乙冒充巡警,涂某乙冒充警员,沈某某、陈某乙冒充检察官,分两次诈骗一台湾居民共计220万元新台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灿吉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灿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灿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灿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十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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