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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炳禄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张炳禄,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10年1月4日因盗窃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5月17日因盗窃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5月20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月3日因盗窃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2月10日减刑释放;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炳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炳禄到诸城市**街道**村、**村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共计3100余元,具体是:

1、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炳禄到诸城市**街道**庄村李某某租房处,盗窃房屋内的蓝色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600余元。

2、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炳禄到诸城市**街道**村**号徐某某租房处,盗窃徐某某停在大门外的红色宝岛牌电动二轮车一辆,价值1000余元。

3、2020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炳禄到诸城市**街道**村**超市门口处,盗窃傅某某停放在此的灰黑色台铃牌二轮战警样式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炳禄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炳禄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炳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炳禄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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