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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然诈骗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然,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捕前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先后在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向被害人马某甲、王某某、哈某某等8人介绍网络刷单业务,以网络刷单返高额佣金为诱饵,并为获取被害人信任,谎称其系医院医生以及“518团”刷单团队客服,多次以收取钱款进行刷单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期间为骗取被害人更多钱款以及减缓、消除被害人频繁追讨所付钱款以及报警可能性,以给被害人转款小部分金额以及制作虚假转账凭证为手段使被害人继续对张然保持信任,促使被害人追加刷单本金的投入进而骗取更多钱款。至案发前,张然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6973.6元。其中:

1.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在银川市金凤区西湖苑小区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以淘宝刷单可以赚钱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3183.8元;

2.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在银川市金凤区西湖苑小区认识被害人哈某某后,以淘宝刷单可以赚钱为由,先后骗取哈某某1600元;

3.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在银川市金凤区西湖苑小区认识被害人马某甲后,以淘宝刷单可以赚钱为由,先后骗取马某甲800元;

4.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在银川市西夏区怡宁小区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以淘宝刷单可以赚钱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29749.8元;

5.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在银川市西夏区幸福巷海鲜牛肉大咖餐厅认识被害人马某乙后,以淘宝刷单可以赚钱为由,先后骗取马某乙1960元;

6.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在银川市西夏区浙江商城,通过张贴淘宝网刷单兼职广告认识被害人杨某某,以淘宝刷单可以赚钱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1247元;

7.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在银川市西夏区怡宁小区认识被害人马某丙后,以淘宝刷单可以赚钱为由,先后骗取马某丙27433元;

8.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然在银川市西夏区怡宁小区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后,以淘宝刷单可以赚钱为由,先后骗取孙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王某某、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然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697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春

检察官助理:丁泽宇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然现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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