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然,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江苏**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幢**室。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然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然在江苏**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与被害人陈某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被告人张然虚构身份,并提供虚假照片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2018年1月3日至9月18日,被告人张然虚构花店资金周转、母亲生病住院等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向陈某某骗取钱财共6430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1日,民警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海滨假日酒店6221房将被告人张然抓获。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然的家属退款450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然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然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附:
1.被告人张然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2张,U盘1个。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手机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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