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125号
被告人张煜明,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陕西省铜川市**乡**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煜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张煜明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认识居住在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南苑小区的被害人高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谎称自己是从事吊车行业,并且名下有吊车及车队,得到了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张煜明以给其名下的吊车还贷款和要给司机发工资为由从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余万元。期间张煜明承诺要和高某某结婚,并且导致被害人高某某怀孕。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煜明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同样谎称自己从事吊车租赁行业,名下有7、8辆吊车及一个车队,且谎称自己父亲在西安有一家酒店,自己名下在西安有一套别墅,在得到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张煜明以其妹妹上大学为由从郭某某处借款5万元。又从郭某某的信用卡套现3万余元。2019年2月被告人张煜明以要给其名下的吊车还贷款为由从郭某某处骗取3万元。在和被害人高某某谈男女朋友期间和郭某某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致被害人郭某某怀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银行转账记录;
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帐记录;
6被害人高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承民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煜明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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