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煜铭,男, 1995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95********, 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 幢。被告人张煜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1 月9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煜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9月份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煜铭通过向被害人虚构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但急需为患病的战友筹款、为已牺牲战友的家人筹款等事实,采用微信、支付宝转账收款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吕某某、范某某等人共计现金人民币220000余元。其中,骗得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被害人范某某现金人民币33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煜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煜铭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煜铭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洪某某、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煜铭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煜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煜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煜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昌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煜铭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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