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照喜(又名张照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7********,黎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号**房。曾因吸毒于2015年4月1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照喜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张照喜到三亚市**路**巷里找地方方便时,因无钱坐车去三亚市**广场找朋友玩,便想偷一辆电动车。张照喜寻找到**巷**号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粉色爱玛牌电动车没有上锁,见四周无人便接线启动电动车逃离现场。张照喜驾驶被盗电动车行驶至三亚市**路**巷时,电动车没有电,张照喜将电动车停放在**路**巷大道边停车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88元。
2020年8月27日,张照喜被抓获。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照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照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照喜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照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照喜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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